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兵团发改委解答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问题
日期:2014-10-21 09:59
标注、籽棉收购总量折算皮棉后大于或小于公检量5%以上的;皮棉未按规定送到指定的棉花专业监管仓库(自用棉除外),未进行检验的;收购棉花期间,未按要求在厂区门口等明显位置悬挂带有统一编号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资格认定牌匾的,经兵团发改委核查属实的,或经自治区质监局(纤检局)等相关部门核查属实转交兵团的,取消认定,同时注销企业棉花加工资格及相关资质。

11/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回首页 电脑版 登录
10/23 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