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刷新 返回 登录
排污费标准新调整重点地区门槛更高
日期:2014-09-12 15:2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月5日宣布,我国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

1/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返回 刷新 回首页 电脑版 登录
10/27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