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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牌标识不全或虚假统统算欺诈
日期:2014-05-30 10:53
,经营者对消费者理应尽到告知义务,吊牌和包装上标注的产品信息缺失或者错误,本身即存在过错。原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列举了13种欺诈行为的表现方式,其中包括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和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如果吊牌中缺标、漏标或者多标某项信息(如同时出现两个执行标准),说明经营者未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导致产品与标注不符,可以认定为是虚假的商品说明、标准,或不以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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