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牌标识不全或虚假统统算欺诈
日期:2014-05-30 10:53
一赔一责任。服装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终审维持原判。
2012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消费者刘先生在超市购买了10件衣服,后发现其中3件衣服吊牌上标注的成分和水洗码标注的成分不相同。在与超市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向工商机关举报。工商人员调查后,依据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调解,超市给予消费者退一赔一,并给予误工补偿。另外,工商机关依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超市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标注属欺诈
对于冯晓雷的上述做法,近日,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友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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