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陷“造假门”折射出口纺企生存隐忧
日期:2014-05-27 10:19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原董事长单晓钟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原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杰、原副总经理刘盛宁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其余相关责任人杨京城、韩勇、赵万龙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给予郭素强、汪纯夫、徐康宁、杨忠、王开田、邱斌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胡海鸽、周发亮、陈山、王跃堂、黄伟中的责任已过行政处罚时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再行政处罚。
此消息一出便掀起轩然大波。市场评论认为,南纺股份的造假可以说已到了匪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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