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成分与吊牌不符 商家欺诈加倍赔偿
日期:2014-04-17 11:23
营者,要求其赔偿损失,于先生的这一要求遭到了经营者的拒绝。无奈之下,于先生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反映了这一问题。
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后,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很快将此事通知了商家所在辖区的工商部门,随后,玉泉区工商分局蓝天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调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确认,消费者于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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