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工商总局要求做好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
日期:2012-06-05 19:45
核、发放和公示工作,及时将各省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备案,并通报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要指导签订鲜茧收购订单合同双方诚信履约,确保收购秩序稳定。
4/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回首页
电脑版
登录
10/22 19:10